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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收钱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全球招商加盟网作者:齐光望更新时间:2023-06-30 02:53: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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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取钱道路的管理,规范取钱道路的行为,保护取钱道路的采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事业的持续迅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称公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道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批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道路,包括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支持和促进道路事业的迅速发展。 高速公路的发展必须以非收款公路为主,收款公路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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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的道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了通常的公共预算投入外,还通过政府的杠杆、社会资本投资、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等方法筹措。

第四条收钱的道路迅速发展支付给道路使用者。 收钱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多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预防政府债务风险,实施新闻公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收钱道路的采用者依法拥有收钱道路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以及本条例的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收钱的道路的采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有缺陷或者增加义务。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

第六条建设收钱道路,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的快速发展计划,符合设立本条例规定的收钱道路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收钱公路建设要统一考虑建设价格、偿债能力,合理明确建设规模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建设收钱的公路,应当满足以下技术等级和里程的要求。

(一)高速公路

(二)一级公路连续行驶距离在50公里以上

(三)独立桥梁、隧道、长1000米以上。

国家明确的东、中部省、直辖市已经取消收款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款。

新改建技术等级在二级以下(包括二级)的道路不能收钱。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举债办法建设的道路(以下简称政府收钱的道路)、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建设(包括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或公路法的规定将道路的钱

第九条政府收钱的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的杠杆、统一的收钱、统一的偿还。

政府收钱的道路建设和管理,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政事划分的大体、依法设立专业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组织实施。 其中,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特许经营道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招标投标方法选择投资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允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明确的投资者签订专利经营协议,协议包括收款公路养护管理和服务质量、新闻公开、经营期限、定价机制、合理回报、风险分担、争议处理等 收钱公路的专利经营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迅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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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道路由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建设、经营、养护。

第十一条收钱公路收钱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和省界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款站的省界收款站必须共同设置

(二)在非封闭型收款道路的同一条线上,相邻收款站的间隔必须在50公里以上。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设置车站(卡)征收车辆通行费。

在道路上非法设置收款站(卡)征收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缴纳。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在道路上非法设置收费站(卡)、非法征收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道路权益、非法延长收钱期限等行为,如交通运输、价格、财政等 接到通报的部门无权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及时调查的,应当移送有权立即调查的部门。 受理的部门必须立即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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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收钱公路的债务期限或者经营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政府收钱的道路债务期限几乎要明确通过收钱偿还债务。 其中,高速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借用系统确定,其他收钱的道路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国家明确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特许经营道路的经营期限,在收回投资、有合理收益率的基础上基本明确,通过收益标准的动态调整、收益调整等方法控制合理的收益率。 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投资规模大、收益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一级公路、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国家明确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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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实施收钱公路改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可以重新确定债务期限或经营期限。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提前终止专利经营合同,实行通行费减免等政策,给经营管理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决定的政府进行行政补偿。

第十四条特许道路中高速公路经营期限届满后,由政府统一管理,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收钱的道路中与还款期间的高速公路相同的收钱标准,统一收钱。

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偿还政府债务后,可以进行基本养护、管理支出的诉讼、满足通行效率保障的基本、重新审视收款标准、实施养护管理的收款。

第十五条收钱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债务期限或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钱,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的收款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

听证必须由接受金钱的道路录用者、投资者、经营管理者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听证结果应该作为审查批准的依据。

第十七条车辆通行费的收款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明确

(一)政府收钱道路债务期限的收款标准,必须根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养护运营管理价格、当地物价水平、债务期限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明确。

(二)专利经营道路经营期的收款标准必须根据社会资本投资规模、合理回报、养护运营管理价格、当地物价水平、经营期限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

(3)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收款标准必须低于债务期间和经营期间的收款标准,根据实际养护运营的管理价格、当地物价水平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明确。

建设与收钱道路运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建设的收钱道路运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不得将其费用作为收钱标准的要素。

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收款公路收款标准的动态判断调整机制,车辆通行费定价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合理调整。

第十八条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的收款道路收款站、收款期限、车辆通行费收款标准或收款标准的调整方案,批准机关应当在审查批准之日起10天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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