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招商加盟网包含餐饮、母婴、零售、服装、饰品、教育、建材、家具、珠宝等16个行业招商门户,是一 个集创业、加盟、连锁、商机、代理、致富、投资等海量信息的垂直招商加盟平台。

当前位置:主页 > 商机资讯 > 【新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从业实施办法》印发(全文)

【新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从业实施办法》印发(全文)

来源:全球招商加盟网作者:齐光望更新时间:2023-07-16 09:21:13阅读:

本篇文章2044字,读完约5分钟

5月21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方法》规定,关于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事件,大体上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共同议院审理。
为了贯彻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切实有序地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事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法\) 这里印刷分发文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报告。

【新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从业实施办法》印发(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五月二十日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行事业实施办法

为了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信誉度和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根据中央全面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批准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进行审判

【新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从业实施办法》印发(全文)

第一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满二十八岁

(四)品行良好,公正正派

(五)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通常应该有高中以上的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的人不在此列。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有权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职务保障等。

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行陪审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公正评价,不得徇私枉法。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工

(二)执业律师、基础法律服务从业者等法律服务从业者

(三)其他理由不适合当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公职开除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因受到惩戒而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管辖区域的案件数量和审判业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本院法官会员数量的3倍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名额,审判案件数量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额设定为本院法官会员数量的5倍以上。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件数等现实情况,合理明确本院人民裁判员名额。

【新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从业实施办法》印发(全文)

试行期间,法官员额制改革尚未开展的情况下,法官员额暂时按中央政法专业编制的39%计算。

试行开始前已经选定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计入人民陪审员名额。

第六条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选出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新闻库。

当地选民名单是指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时确认的选民名单。 当地常住居民名单是指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同级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常住人口名单。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案件的管辖范围明确相应的当地选民和常住人口范围。

【新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从业实施办法》印发(全文)

第七条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的意见。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适当的方法听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较多的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作,用随机抽选的方法从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名单中明确人民陪审员的人选,院长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将任命名单提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向社会公告。 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逐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任命名单。

【新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从业实施办法》印发(全文)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报库,编制人民陪审员名单,并向兄弟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抄送。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专业背景情况,结合我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类型,建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新闻库。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选任职工每五年进行一次。 由于人民陪审员退出等原因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不足人民法院法官会员人数的三倍或者审判业务实际需要的,可以适当补充人民陪审员。 增订程序参照选任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被选为人民陪审员的必须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单独审理或由法官组成共同议院审理外,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审案件,基本上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共同议院审理

(一)涉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三)关于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列案件中,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申请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第十三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有权向人民陪审员申请参加共同议院审判。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案件的,应当组成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共同议院进行审判。

标题:【新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从业实施办法》印发(全文)

地址:http://www.qshlnw.com/qqsjzx/55534.html

免责声明:全球招商加盟网是一 个集创业、加盟、连锁、商机、代理、致富、投资等海量信息的垂直媒体,更新的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全球招商加盟网编辑将予以删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