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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高考替考“枪手”与雇主或入刑 最高可判7年

来源:全球招商加盟网作者:齐光望更新时间:2023-07-07 00:49:49阅读:

本篇文章1931字,读完约5分钟

前几天结束的高考中发现了不正当行为,江西省等地以组织规模发现了不正当行为,“不正当入侵刑”的舆论也在高涨。 正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9)的草案进行了二审。 草案一在审查中追加专业条款惩罚考试舞弊行为的基础上,二审查使相关条款更加完整。
专家表示,坚决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表现出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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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考试作弊和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

年的江西代替案、年的河南杞县代替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代替案……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明确“舞弊门”。 仅去年河南大学入学考试代替案就调查了165名违反纪律的考生,其中代替了127人。

为什么多次禁止有组织、规模的不正当行为?

“国家明显禁止考试作弊,但因为刑法没有相关条款,所以只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看起来像是‘提高轻罚’”。 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室主任郑军男指出,以替代考试为例,现在处罚的依据是教育部的“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解决办法”。 这种方法规定在校生打“枪手”,被学校认真解决,被开除学籍。 其他人员建议“枪手”,教育考试机构对其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开除或解职。 寻找替代考试者的考试成绩无效,一年到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其违法价格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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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案,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组织者、作弊器材、其他援助提供者、问题和回答提供者等代替或限制面临最高7年徒刑的他人代替自己的考生。

“草案二审查与一审查一致,确定将考试舞弊作为刑事处罚,比以往的行政处罚更严厉。 ”。 郑军男认为考试作弊被认定为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国家发出了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即处罚的确定信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李连宁表示,草案提出对考试作弊的组织者、援助者、替代考试者、替代考试者等给予处罚,他对此表示支持。

要点打幕后的“推手”

草案二审查指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值得注意的是,与草案1评论相比,草案2评论将“组织考生作弊”的创建改为“组织作弊”。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指出:“这意味着法律的适用和处罚范围将扩大。”

根据过去的例子,组织作弊的行为不仅包括考生作弊,还包括考生父母和老师的集体作弊。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最近公布了今年从河北等地“移民”到内蒙古的1512名高考考生,其中相当一部分由考生家长自己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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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惩罚‘组织考生作弊’,这个条文的适用范围就很小。 但是,如果调整为“组织作弊”,与组织作弊相关的组会增加。 ”。 郑军男说。

另外,对于非法器材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罪名入刑,该罪的法定刑是仅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限制。 草案二审核中,如果别人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和其他援助,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或罚款,处罚力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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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考试作弊的全链打击

在近年来查明的考试舞弊事件中,职能部门的员工和作弊集团几乎都是相互贯通的问题。 但是,从解决结果来看,这些“内鬼”大多由党纪政纪解决,入狱者少,量刑低。

据专家介绍,刑法没有特别的适用法,因此以往对考试舞弊案件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和“非法取得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入刑。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的案件和罪名的适合度不同,司法部门的定性也不一致,在法条的适用上经常有“抓住肘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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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引起舆论的甘肃天水高考替代考试事件为例,2009年底,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麦积公安分局东股派出所所长侯兆鹏违法为山东考生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构成职权滥用罪,但

另外,现在作弊问题的调查多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但在面对系统的“内鬼”的情况下,各个地方的主管部门免不了重大化、琐碎化,用简单的党纪政纪处罚代替处罚。

草案二审查显示,支持他人作弊者最高被判处7年徒刑。

郑军男说,草案强调“提供协助者”,意味着如果协助弊病者,无论其身份如何,都构成犯罪,解决这种犯罪,或有确定的法律依据。

“随着作弊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组织化、分组化、连锁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参加者有十几人、几十人,同时分工确定,环环结合。 ”。 李连宁说,租车、送材料、运输相关物品的人也不可错过。 他建议进一步拟定草案,决定将参加考试的作弊者的“全链,全环节”包括在刑事打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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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男认为,预防考试作弊是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与其他措施协调合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最后防线,必须以‘是否必要’为适用前提。 不这样做的话,有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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