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天津港爆炸事故系列案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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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企业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滨海新区法院等9个基础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49名被告人被死缓判处1年6个月监禁 判决后,各案件被告人均认罪,表示悔恨。
根据法院的审理,瑞海企业的理事长明确表示,学伟等人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非法取得经营资格和项目建设许可,从年5月20日到年8月12日,共计非法储存了氰化钠等毒性物质49332.97吨 而且瑞海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额达到人民币4780万元。 由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反操作,瑞海企业危险品仓库到达区于年8月12日晚爆炸,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这起事故是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瑞海企业是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根据法院判决,瑞海企业理事长由学伟构成非法储藏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品事故罪、受贿罪,给予数罪处罚,依法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并处罚金70万元。
被告人于学伟:尊敬的审判长,各法官检察官,作为瑞海企业的第一负责人之一,我对整个事故负有不可避免的责任,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四个罪名本人没有异议。 我认罪悔改,我接受法庭对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不上诉,决不上诉,想安慰什么曾经的受害者。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次向事故中死亡的死者及其家属的许多市民表示衷心的道歉,对于给国家带来的重大财产损失带来的负面影响,我表示道歉。 我为给政府和广大部门带来了许多困难而杂乱的救护事业道歉。
法院还认定瑞海企业副理事长董社轩、社长单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藏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质事故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15年有期徒刑。 瑞海企业的其他七名直接负责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3年徒刑。
经法院审理,中滨安评企业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虚假、违法违规安全审查、评价和检查,提供虚假说明文件,瑞海企业取得危险品经营资格,继续经营过程中“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
法院认定中浜安评企业犯提供虚假说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款二十五万元,企业理事长、社长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负责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徒刑。
经法院审理,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计划、海事等机构的相关职工及具体职工没有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法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业和受贿问题。
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职工分别因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被判处3至7年徒刑,其中与李志刚等8人犯受贿罪,受到数罪和处罚。 (央视记者李文杰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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